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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未获资质,律师发函追回加盟费用

 

作者 顾晓峰

案情摘要:

    2013426,朱先生与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加盟连锁合同书》,加盟甲公司所经营某品牌快餐业务,同日朱先生缴纳加盟费40000元,经营保证金10000元。后因一直未找到合适店面,加之妻子怀孕无法照顾生意,朱先生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甲公司返还加盟费40000元。甲公司认为,朱先生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不同意返还任何费用。双方由此产生争议,经协商未果,朱先生特委托律师,欲起诉甲公司,索要40000元加盟费。

办案过程:

      由于本案系委托人朱先生无正当理由想要解除《加盟连锁合同书》,甲公司并无违约之处,且在双方《加盟连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因朱先生单方面解除合同,加盟费不退还。接案之初,颇感为难,全部注意力都在合同条文上,找不到突破口,忽略了合同的效力问题。

后来经过查阅相关资料、案例,获知餐饮连锁加盟业务属于商业特许经营范围,须经批准方可从事,对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因此想到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

而要审查合同效力,就要调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取得商业特许经营资质。首先,从甲公司当地红盾网调取对方甲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发现其成立日期为20121021日,与本案《加盟连锁合同》签订时间间隔不足一年,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一年两店”之规定,初步判断对方不满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餐饮行业特许经营条件,有较大可能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资质;其次,为进一步落实这一问题,从商务部网站子页面-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网(网址:http://txjy.syggs.mofcom.gov.cn/)查询商务部公布的获得商业特许经营资质的公司名单,发现甲公司没有在名单之中;再次,电话联系商务部特许经营管理办公室,确认,不在公布名单之中的企业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资质。

至此,基本确定本案所涉《加盟连锁合同》存在效力瑕疵,该合同要么属无效合同要么属可撤销合同。经分析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系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而制定,其中关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业务主体资质之要求,应属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不能据此认定本案合同无效。但甲公司在本案中故意隐瞒其不具备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业务资质的事实与朱先生签订《加盟连锁合同》,该合同符合《合同法》第54条可撤销合同之规定,朱先生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不但可以要求返还加盟费40000元,另外10000元加盟保证金亦可要求返还。

但是,因甲公司系在外省注册成立,如采取诉讼手段需到外省法院进行起诉,极大增加了诉讼成本且诉讼程序耗时较长。律师经权衡认为,甲公司并没有取得商业特许经营资质,而其在山东省内大范围经营餐饮连锁加盟业务应当害怕监管部门的检查,且本案标的额比较小,被告极有可能为避免被举报而同意和解,因此,办案律师在与朱先生协商后,决定先发律师函给甲公司,以期最大限度为朱先生节约费用与时间。律师函起草完毕后,请朱先生过目审查,取得其同意后,邮寄送达对方。

案件处理结果:

      最终,在律师函邮寄出5天之后,甲公司即主动联系朱先生,同意返还全部加盟费与经营保证金共计50000元,本案圆满解决。

在此,律师特别提醒广大商业连锁店经营者,目前的商业连锁经营市场鱼龙混杂,很多连锁加盟企业并不具备开展连锁加盟业务的资质,各位加盟者在签合同之前一定要审查对方的相关资质证件,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要积极寻求法律保护。